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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认证
 
 

A. 标准简介- ISO9000 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汇集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并正式颁布的一套质量管理国际标准,其中ISO9001标准作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准则。ISO9000族标准遵循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应用系统管理理论、强调自我完善与持续改进,识别组织产品/服务质量的有关影响因素,提出管理与控制要求,并且作为质量管理的通用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经济领域的组织。

B.标准的宗旨--通过提高组织经营的效果与效率,使所有相关方受益,包括达到顾客满意;促进质量管理在全球范围的开展与提高;建立组织间交流与合作的"共同语言";消除非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

C.贯标的作用--ISO9000族标准是经济发达国家企业管理经验的总结,通过认证,组织能够找到一条加快经营机制转换、强化技术基础与完善内部管理的有效途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质量管理,提高组织效益,增强客户信心,扩大市场份额;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即获得了国际贸易"通行证",消除了国际贸易壁垒,节省了第二方审核的精力和费用;在产品/服务质量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有效地避免产品/服务责任;有利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认证范围

 
 
1、1 农业、渔业;
2、2 采矿和采石业;
3、3 食品、饮料和烟草;
4、4 纺织品及纺织制品;
5、12 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
6、14 橡胶和塑料制品;
7、15 非金属矿物制品;
8、16 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它;
9、17 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
10、18 机械及设备;
11、19 电和光学设备;
12、22 其它运输设备;
13、28 建设业;
14、29 批发和零售业;汽车、摩托、个人及家庭用品修理业;
15、30 宾馆及餐馆;
16、31 运输、仓储和通信业;
17、32 金融中介、房地产和租赁;
18、33 信息技术;
19、34 工程服务;
20、35 其它服务;
21、36 公共行政管理;
22、37 教育;
23、39 其它社会服务。
 
 
 
 

认证流程

 
 

序号

步 骤

实 施 方 法

1

交换信息

申请方:口头或书面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意向。
北京中设:提供《中心简介》等公开文件。

2

提交申请

申请方:填写、签署《认证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的背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等)和贯标认证计划,提交北京中设。

3

申请评审

北京中设:就申请方的认证申请书内容进行评审,并向申请方反馈受理与否的信息。必要时,对申请方进行初访。

4

签订合同

北京中设:向申请方提供合同标准文本。
双方洽谈:签署认证合同。

5

审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北京中设:审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返回申请方。
申请方:按文审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再次提交北京中设,直到符合要求。

6

预审核
(非必备程序)

申请方:当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出进行一次现场预审核的要求。预审核不是认证的必备阶段。
北京中设:派员对申请方进行现场预审核,预审核人/日数不超过初审人/日数的50%,其目的主要是为确定认证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基本就位,能够迎接认证审核;使认证申请方取得对认证机构的审核方法和审核气氛的感性认识。在预审核过程中审核员指出问题,不提供咨询。

7

审核计划

北京中设:审核组草拟《审核计划》,并于现场审核15日前向申请方提交。
申请方:5日内对《审核计划》的人员及日程安排提出书面意见及建议,返回北京中设。过期未返回,北京中设视为认可。

8

现场审核

北京中设:审核组实施现场审核,包括审核组内部会议、首次会议、现场检查、与受审核方领导沟通会、末次会议等。
申请方:提供用于现场审核的食宿、通讯、交通、办公设施和联络向导等资源。
北京中设:现场检查结束后,向申请方口头提出《审核报告》和书面《不合格报告》。
申请方: 对《不合格报告》中提出的不合格项确认并按规定要求向北京中设提出纠正措施计划。
北京中设:审核组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向申请方通报验证结论。若需要,派员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部分或全部再检查。

9

编制和提交审核报告

北京中设:审核组编制《审核报告》,并提交北京中设专家审定组。

10

专家审定组
注册、颁证

北京中设:专家审定组审理《审核报告》等审核有关资料,确定是否批准注册,并通知申请方,向批准注册的申请方提交《认证决定通知书》。
申请方:签署《遵守获证方权利和义务的申请》返回北京中设。
北京中设:签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之后在有关刊物及网站上公布获准认证名录。

11

获证后的
监督审核

获证方:应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手册的更改需通知北京中设,遵循双方达成的合同及协议。
北京中设:对证书有效期内的获证方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审核,两次审核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12

证书期满后
复评

获证方: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北京中设提出复评申请,并从第2步开始履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