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步 骤 |
实 施 方 法 |
1 |
交换信息 |
申请方:口头或书面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意向。
北京中设:提供《中心简介》等公开文件。 |
2 |
提交申请 |
申请方:填写、签署《认证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的背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等)和贯标认证计划,提交北京中设。 |
3 |
申请评审 |
北京中设:就申请方的认证申请书内容进行评审,并向申请方反馈受理与否的信息。必要时,对申请方进行初访。 |
4 |
签订合同 |
北京中设:向申请方提供合同标准文本。
双方洽谈:签署认证合同。 |
5 |
审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北京中设:审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返回申请方。
申请方:按文审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再次提交北京中设,直到符合要求。 |
6 |
预审核
(非必备程序) |
申请方:当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出进行一次现场预审核的要求。预审核不是认证的必备阶段。
北京中设:派员对申请方进行现场预审核,预审核人/日数不超过初审人/日数的50%,其目的主要是为确定认证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基本就位,能够迎接认证审核;使认证申请方取得对认证机构的审核方法和审核气氛的感性认识。在预审核过程中审核员指出问题,不提供咨询。 |
7 |
审核计划 |
北京中设:审核组草拟《审核计划》,并于现场审核15日前向申请方提交。
申请方:5日内对《审核计划》的人员及日程安排提出书面意见及建议,返回北京中设。过期未返回,北京中设视为认可。 |
8 |
现场审核 |
北京中设:审核组实施现场审核,包括审核组内部会议、首次会议、现场检查、与受审核方领导沟通会、末次会议等。
申请方:提供用于现场审核的食宿、通讯、交通、办公设施和联络向导等资源。
北京中设:现场检查结束后,向申请方口头提出《审核报告》和书面《不合格报告》。
申请方: 对《不合格报告》中提出的不合格项确认并按规定要求向北京中设提出纠正措施计划。
北京中设:审核组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向申请方通报验证结论。若需要,派员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部分或全部再检查。 |
9 |
编制和提交审核报告 |
北京中设:审核组编制《审核报告》,并提交北京中设专家审定组。 |
10 |
专家审定组
注册、颁证 |
北京中设:专家审定组审理《审核报告》等审核有关资料,确定是否批准注册,并通知申请方,向批准注册的申请方提交《认证决定通知书》。
申请方:签署《遵守获证方权利和义务的申请》返回北京中设。
北京中设:签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之后在有关刊物及网站上公布获准认证名录。 |
11 |
获证后的
监督审核 |
获证方:应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手册的更改需通知北京中设,遵循双方达成的合同及协议。
北京中设:对证书有效期内的获证方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审核,两次审核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
12 |
证书期满后
复评 |
获证方: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北京中设提出复评申请,并从第2步开始履行程序。 |